本报北京2月19日讯记者张鑫卫生部网站今日发布了由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6部局发出的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
公告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它可用于各类食品,但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且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