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于杰)妻女在公司宿舍洗澡时煤气中毒身亡,荣先生认为是公司管理不善导致了这一悲剧,并先后两次将公司告上丰台法院,但均败诉。记者昨天获悉,认定荣先生的诉求有证据支持,市检二分院支持其提出抗诉。
近日,市二中院裁定丰台法院再审此案。
荣先生是某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工长,他在给法院的诉状中说,2004年10月,他被公司派到福建福清市的工地工作。2005年1月27日,荣先生的妻子和女儿一起到工地探亲。为了方便他们生活,公司告诉他,可以让其妻女在公司宿舍卫生间内洗澡。
当年2月14日晚,荣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在公司宿舍洗澡时煤气中毒,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称对此不负责。荣先生向安全监督部门咨询后,获悉“若是公司租赁的房屋,公司就该承担责任”。但荣先生始终难以拿到事发时其公司的租房协议。
2005年,荣先生向公司注册地丰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0余万。丰台法院一审以“发生事故热水器非公司提供,原告所诉主体有误”,驳回荣先生的请求。2007年,荣先生再次起诉公司管理不善致其妻女死亡,又被丰台法院驳回。
几经努力后,对判决结果不服的荣先生终于从房主兰某处拿到了租房协议的原件。随后,他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去年11月25日,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以“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为由,对此案提起民事抗诉。
近日,市二中院指令丰台法院重审此案,并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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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