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3日电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08年第2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2008年6月至12月,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24565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532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15196次。
吉林、陕西和青海等10个省(区)撤销了73个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汇总,并予以发布。这些违法广告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一些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还利用患者或医疗机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频次高的药品广告有: 一、山东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天母降压片”,产品功能主治为“平肝潜阳。用于高血压病肝阳上亢症,症见眩晕、头痛、心悸、心烦、失眠、脉弦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可以“使高血压患者摆脱西药……、吃了四天,西药停了,血压没有升上来,连多年的老便秘也改善了”。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银屑胶囊”,产品功能主治为“祛风解毒。用于银屑病”。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痊愈患者复发不足1.6%;3年以下患者,1个疗程即可康复;10年左右患者3~4个疗程达到痊愈;20年以上的特重患者在6个疗程治疗中,确保痊愈不复发”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贵阳德昌祥药业生产的药品“清心明目上清丸”,产品功能主治为“清热散风,明目止痛”。广告宣称“7天消除眼内物障,3个月内白内障、青光眼恢复正常”等。该广告功能主治宣传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吉林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心舒胶囊”,产品功能主治为“行气活血、通窍、解郁。用于冠心病引起的胸闷气短,心绞痛”。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主治心率失常、心肌炎、高血脂、高血压;中华心脏病康复工程指导中心重点推荐,228个国家级医院联合验证1盒有效缓解,3~5盒基本消除胸痛、房颤、早搏、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该广告功能主治宣传超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医疗机构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山西省吕梁中药厂生产的药品“固肾生发丸”,产品功能主治为“固肾养血,益气祛风。用于肝肾不足所致的脱发”。广告宣称“根本治疗全秃、普秃、斑秃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频次高的医疗器械广告有: 一、陕西奥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近视回归镜(广告中标示名称为学生第E镜)”。该产品对假性近视有治疗作用,对伴有调节性成分的近视可以抑制其进一步发展,并可不同程度的提高远视力。广告宣称“十个近视,九个能好;用3个月300度变50度;被教育部专家誉为眼镜行业一次"革命性突破"”。该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使用患者和专家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东省中山市维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WK-2003型健儿贴”。该产品用于儿童多动症或多动倾向所引起自控力差,注意力不集中的辅助治疗。广告宣称“广州儿童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全军儿科中心和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对上万名适龄儿童跟踪证实:总有效率在84%~87.6%之间;裕华西路的雯雯使用"健儿贴"不到一个疗程,能集中注意力学习,小动作明显减少,成绩平均提高30分,病情无反复”。该广告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夸大产品功效,并使用专家、患者等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有效率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频次高的保健食品广告有: 一、保健食品“华纳牌磷脂胶囊”卫食健进字(2002)第0047号,广告中标示名称为:清脂前列通,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广告宣称“专门解决由各种原因引起的前列腺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阳萎、早泄、举而不坚、性欲减退;临床验证效果显著”等。该广告宣传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保健食品“柳映堂牌轻轻塑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649号,广告中标示名称为:茶酵母,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脂、减肥”。广告宣称服用后“1个月减掉了8~15斤,2~3个月血脂恢复正常,6盒消除顽固便秘”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