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2月23日电(记者 仇逸)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23日审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中增加了“社会鼓励”条款,以倡导志愿服务精神,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
新增加的第六条“社会鼓励”条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身心特点,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在志愿者的义务中包含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或者借用志愿服务的名义进行营利性和其他违背志愿服务宗旨的活动。为回避重大责任和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独立从事需要承担重大管理责任、经济责任或者具有较大人身伤害风险的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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