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桂林2月23日电(记者陈瑞华)桂林市全州县病人谢某在当地一家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从4楼病房窗户坠地摔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作出判决,认为医院对病人谢某的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依法负担6.3万元的部分死亡赔偿。
2007年6月23日,全州县袜厂退休职工谢某因病到当地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其72岁的母亲王某随同护理。6月27日中午,谢某在床上输液时,母亲王某离开病房上厕所。几分钟后,上厕所回来的王某发现女儿不见了。随后得知女儿从4楼病房的窗户坠地摔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和家人认为,谢某住院治疗数天后,医院已将二级护理改为一级护理。既然护理费用提高了,就应该加强护理。谢某从病房窗户坠地死亡,与医院疏于管理有关,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认为,病房窗户栏杆有1.5米高,谢某是爬过栏杆跳楼的,是一种自杀行为,因此谢某之死与医院没有关系,医院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和家人为此将医院诉至全州县人民法院,索赔谢某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21万多元及精神抚慰金。
全州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为谢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成立、合法、有效。事发当天,谢某从4楼病房窗户跌下地面致死,说明医院对谢某在治疗中的护理监视上存在缺陷,没有尽到安全有效的服务,对谢某死亡具有过错责任,依法应负部分赔偿责任。
同时,因为本案是一个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谢某家属、医院在本案中均有违约过错行为,因此谢某家属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因此判决如下:一、医院赔偿谢某家属经济损失21万多元的60%,即12万多元;二、驳回谢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医院对此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谢某作为医院的病患者,医院应当对其负有医疗、护理和监管的义务。谢某住院治疗期间,在病情加重后二级护理变更为一级护理的情况下,突然攀爬窗户坠楼身亡,该结果虽然是谢某自身所造成,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但与医院护理行为存在缺陷、监管行为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县法院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县法院判决第一项;三、医院担责30%,赔偿王某和家人经济损失6.3万元;四、驳回王某和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五、两级法院共收取案件受理费7446元,由医院负担2233.80元,王某及家人负担5212.20元。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