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委宣传部邀请公众参与“躲猫猫”事件调查,其立意在于引入民间代表来加强对于案件调查的社会监督,期望让公众能够更加接近事件的真相。政府能够作出这一决策,需要非常的勇气和自信,以表明政府在此事件中绝无袒护之心。
21日调查的过程也确实向社会展示了政府的诚意。
不过,这样的调查其实未必能给出更为“接近真相”的结论。因为,还原案情需要非常专业的刑侦技术,更需要审慎的法律态度和公平的诉讼程序。果然,21日报告公布之后,人们依然没有从中读到之前所期待的“真相”。
民众对于调查结论的心理落差,部分源于对于司法过程的不了解。特别是在案情涉及“主观心理状态”的部分,过失、故意等犯罪心态的认定必须通过主客观证据相结合、印证的方法来进行综合判断。这需要办案人员以及法官通过综合各类证据来形成较为具备充分说服力的“内心确信”,从而作出法律判断,而非纯粹的事实判断。而如何形成这种“内心确信”,如果严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据的并非民众一般意义上的所谓“事实”或“真相”,而是依赖于能够被证明最合乎人类理解习惯的既有证据之总和。遗憾的是,在这个事件之中,又有多少民众知道这其中的区别?
另一方面,警方的案情报告,除了细节不足之外,也未能很好地把握这既有证据和所谓“事实”、“真相”之间的本质区别。因为,人类的理解只能基于当前的证据,如果以后再有新证据出现,也许今天公认的“事实”和“真相”都可能被推翻。更何况,警方目前公布的证据与让全社会形成共同的“内心确信”还有一定的距离。
笔者最不愿意看到的莫过于,民众由于对调查结论的失望,进而否定整个司法过程,乃至司法本身的公义。特别是对于案件“真相”的简单化争执,往往忽视司法制度的平衡与独立。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和“无罪推定”证据规则的坚持,都是非常容易在舆论的义愤填膺中被忽视乃至被牺牲的。而司法的客观、独立和公正等价值可能也在这场“躲猫猫”事件中遭受伤害。
为了避免这样的意外伤害,司法需要在社会舆论监督和司法价值中立之间找到平衡。如果此案进入司法程序,法官通过其独立思考,用公平正义之良心,去探究并回答法律所提出的最终问题:我是否已经形成足够坚定的内心确信来作出判断?我相信,一个好的法官同样会在乎,民众读罢这份判决,是不是也会得到基本相同的结论。
固然,在目前这个阶段,调查报告毕竟不能代替司法程序来作出最终评判。可是,我们依然非常真诚地期待,撇开简单的对于所谓“真相”的无谓争执,司法应当在社会舆论监督之下,为“躲猫猫”事件交出一份足够承载民众期望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