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触网刑事侦察,在法律的“铜墙铁壁”前黯然收场,是必然,也是应然。以网友为主的民间调查的“致命伤”,在于其法律地位的缺失带来的调查乏力和身份尴尬。法网面前,恐怕任何长效化、机制化的努力都“插翅难飞”。
当我们把目光从“在现实中很无力”的网友转向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又会发现,除了辽宁兴城、成都市锦江区等见诸媒体的极个别“例外”,各级人大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寥若晨星。这一人大监督的“利器”被雪藏,原因何在?
一位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专家分析,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设计初衷,和人大的罢免权密切相连。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罢免很少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就失去了意义。另外,在传统认识里,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兹事体大,故而少用。“特定问题调查”就这样被束之高阁,有待激活。
我国“各级人大委员会监督法”第39条为“特定问题调查”设置了前提条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那么,针对公共舆论事件的调查,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呢?
公共舆论事件的酿成,大都缘自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使的不透明,而确保这些权力正确行使正是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责所在。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有明文,及时回应公共舆论事件,人大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理所当然。再者,“特定问题调查”的制度设计者们当初难以预料的是,互联网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对网上舆情漠然视之,可能引发政府信任危机。和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一样,公共舆论时间同样“兹事体大”,完全够得上“特定问题调查”的门槛。
其实,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范围有待拓宽。英国国会的“国政调查权”就涉及两类事件:一是对宣誓公职人员有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如1936年对泄露预算秘密的调查。二是难以启动普通民事、刑事程序进行调查而又受到公众关注的重大事件,如1966年的煤矿灾难事件。在我国,比之于“自己调查自己”、相对封闭的传统调查方式,“特定问题调查”更具公信力和开放性,因而更适合解答网络质疑。
换个角度讲,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公共舆论事件调查,为“特定问题调查”提供了新的制度成长空间。对公共舆论事件的调查未必都紧跟着罢免,人大常委会也未必一定做出相关决议、决定,这样既有利于树立人大权威又阻力较小的好事,打着灯笼也难找。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及时启动、应用人大调查权,我们才能期许这项权力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当然,“特定问题调查”就像重量级武器,应审慎使用。实施起来,“特定问题调查”的程序性和信息公布的及时性也有待磨合。这也提醒网友,面对社会热点问题,少一些跟风炒作,多一份谦抑冷静。须知,制度的发端与成长,不会来得那么轻巧,那么迅即。
“躲猫猫事件”,既折射出公众企盼“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又反映出政务公开有赖于进一步的制度创新。舆论风潮里,能否让“躲猫猫”超越“俯卧撑”、“打酱油”,考验着我们的智慧和勇气。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