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长春2月24日消息(记者毛更伟)记者日前从吉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获悉,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确保实现“全省连续30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吉林省政府发布2009年森林防火命令。
2009年,吉林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31日为春季森林防火禁火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9月25日至10月31日为秋季森林防火禁火期。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部门批准,不得在林区实施野外用火或进行爆破、射击和倾倒燃烧物等涉火活动,严禁进入林区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巡护和入山检查。进入林区人员必须持入山证并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妨碍森林防火检查和不遵守规定人员,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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