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监察员,一个如雷贯耳的名词,一个全新的身份,从2月20日开始,全国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将有他们忙碌的身影。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施行,廉政监察员制度在全国法院正式“亮相”了。
有评论认为,这项重大创新举措付诸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工作向纵深发展。
直指司法腐败易发区 “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部门设廉政监察员,强化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廉政教育,是人民法院针对当前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说。
审判、执行是违纪违法高发的重点部门,如何加强对审判权、执行权行使的有效监督,是当前人民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
享受部门副职同等待遇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保障廉政监察员能够充分履行职责,对廉政监察员的职级给予了明确规定,廉政监察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廉政监察员一般由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廉政监察员享受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这样规定,考虑了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特点,也有利于维护廉政监察员的监督地位和监督权威,便于廉政监察员真正深入到审判、执行工作的第一线开展监督。”该负责人说。
任免调动奖惩先征求意见 为保护和调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其被人打击报复,办法规定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实行双重领导体制 廉政监察员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办法还规定,廉政监察员发现本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报告本院监察部门。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该负责人表示。
滥用职权将追究责任 为规范廉政监察员的行为,办法还规定了廉政监察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该负责人坚定地说。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