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研究并帮助项目责任部门及法人单位及时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因职责交叉或职责不清造成贻误时机、推诿扯皮等现象,营造齐心协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
六、建立健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督促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工作衔接机制以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机制,防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
七、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要求,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审批和“明减暗不减”的行为,严肃处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
八、认真落实《天津市联合审批办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九、督促和鼓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十、督促重大项目法人单位和责任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出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规定等问题,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十一、对那些建设工期紧、工程建设任务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好项目大项目,可以在“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开透明、相关部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从实际需要出发,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保证工程项目尽快启动,顺利实施。
十二、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千方百计积极争取和留住好项目大项目。对在争取项目、留住项目和项目建设中出现偏差的,要及时帮助当事人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坚决防止因监督不到位酿成大错。
十三、对那些在争取项目、留住项目和项目建设的对外交往和经济活动中钻政策空子,中饱私囊,严重失职、渎职,官僚主义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对那些在项目建设中安于现状、不谋事不干事、懈怠误事的,或对积极争取项目、建设项目、干事创业者说三道四、评头论足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或建议进行组织处理。
十四、对有关项目建设的来信来访和举报要认真受理,深入分析,发现苗头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加以解决。对受到诬告和不实举报的干部,要予以澄清,坚决给予支持保护。对捏造事实诬告,想以此搞乱项目、搞垮项目的人,要严肃查处。
十五、对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项目建设单位的问题,经过初核,发现有问题的,要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做到既查处问题,又保证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
十六、强化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他们树立廉政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认真查找在业务流程和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健全制度机制,规范行为,预防项目建设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十七、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在排查廉政风险点的基础上,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防控措施。建立项目建设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十八、督促项目责任部门和法人单位加强内部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项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严禁个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严明财务纪律,严格程序,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规定;督促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跟踪审计,防止出现贪污、滞留、挤占、截留、挪用、私分以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项目资金的现象。
十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纪检监察业务和经济、法律、金融、科技、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以适应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基层,办实事,解难题,以良好作风服务重点项目建设,为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