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2月27日电(聂武增)福建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共分5章36条,由总则、电力设施的保护、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罚款、附则组成。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中的作用和职责,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措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以及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行政处罚标准等。同时,还针对福建多山区的地理环境特点,完善了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危机及电力生产安全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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