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云南信息报
“躲猫猫”事件昨日官方通报结果
李荞明系看守所“牢头狱霸”故意伤害致死
晋宁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受到处罚以及处理
昨天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向社会进行通报。
官方通报:李荞明系看守所“牢头狱霸”故意伤害致死,警方向家属致歉
2009年2月12日,发生在我省晋宁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该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依法尽快查清案件事实。我省检察机关在案发次日就迅速介入侦察,并成立了专案组,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及时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
经检察机关侦察,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的在押人员李荞明被同监室在押人员殴打致死一案,是一起发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案件的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公安机关向李荞明的家属表示最深切的歉意。
经公安机和检察机关的调查、侦办。在尸检鉴定结论明确、案侦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后,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
2009年1月28日,李侨明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1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经法医学专家对尸体进行检验并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证实李侨明系多次钝性外力打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为逃避罪责,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张厚华等人的犯罪事实及其串供行为已有现场勘验、尸体检察报告及同监室所在押人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殴打李侨明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侦察管辖权。检察机关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建议对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等人实行数罪并究,妥善做好李荞明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善后工作。
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对监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已立案侦查,并将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处理。晋宁县检察院驻所监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通报中还提到,该起案件暴露出晋宁县公安机关特别是看守所在队伍建设和执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侨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上述人员的处理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同时,根据检察机关查明通报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案件进展中发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有渎职犯罪嫌疑的,由检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公安机关决不姑息、决不袒护,对看守所管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将举一反三,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采写 南方都市报记者 贺信 本报记者 吴昆
实习生 武芷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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