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2月27日电(记者赖少芬)广东27日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针对水下遗存丰富的现状,规定设立“水下文物保护区”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制度,并对文物安全责任制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该法规将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据广东省文化厅党组成员严建强介绍,目前广东省拥有140多万件文物。作为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针对广东省海岸线长、水下遗存丰富的现状,设立了“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规定对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水下文物遗存,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以公布。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危及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此外,《实施办法》还设立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规定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广东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有关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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