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 (记者毛晓梅、陈菲、王飞)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中国第一部保险基本法,它颁布于1995年,在立法模式上是采用“保险业法”与“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针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此次是中国第二次修改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修改的幅度远远大于上次。因为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远超出了预期,保险监管中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人们都对再次系统修改和完善保险法提出了殷切希望。特别是由于2002年修法基本未涉及“保险合同法”部分,而这部分内容本身存在缺陷较多,恰恰是目前中国保险法律关系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领域。
“我们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大量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
此次中国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重点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理赔具体规范标准等内容。比如,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中国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以此减轻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
此次修法也大量涉及保险业法部分。保险业法的完善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确保其偿付能力,最终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在此次修订中,中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不动产等领域,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中国继后还将对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主体资格及比例上限等作出规定。
加强监管是中国希望保护好被保险人利益的体现。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业监督管理作出专章规定,强化了保险监管的手段和措施。比如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新保险法还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此外,也对保险公司股东及高管的资格条件进行了规定,如要求主要股东必须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新保险法将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