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提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修订后的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9号、第10号、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施行
在“三鹿事件”发生近半年后,备受关注的食品安全法28日获高票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进行了极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以严防“三鹿事件”重演。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理顺体制突出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创新直指当前监管体系的“软肋”。同时,为突出全程监管,法律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环环相扣。
在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等的监管。
刑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令人关注的是,刑法进一步调整绑架罪的量刑标准,将法定刑的起刑点由10年有期徒刑降为5年有期徒刑;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减刑趋势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
同时,增加规定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扩大了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范围;严惩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
新修订的保险法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问题;明确人身保险特殊情形下的理赔原则;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综合新华社
关键词解读食品安全法
关键词: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从生产和经营两个方面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关键词: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关键词:“无缝衔接”监管体制
有利有人管、无利无人问,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多头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交叉和盲区并存。为改变这一现状,食品安全法做了多条规定,为打造“无缝衔接”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武器。
法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关键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这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预防在先”理念。
法律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关键词:防范保健食品“鱼龙混杂”
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法律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