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号)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的重要立法项目之一。制定该《条例》对于保护好沈阳历史文化名城,处理好保护和建设的关系,依法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已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现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各界群众均可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该《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3月13日
联系电话:2272095322720032
联系人:闫锋丁浩
来信请寄:沈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6号邮编:110013)
电子邮箱:syrdfz@163.com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