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 ChinaRen 17173 焦点房地产 搜狗
搜狐新闻-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综合 > 沈阳日报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城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市的地下文物埋藏区、不可移动文物、民俗民间传统文化、风景名胜等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政策,认定历史文化街区等工作。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建筑认定和公布等工作。

  建设、城管、公安、财政、旅游、宗教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或者资助等形式参与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对保护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沈阳城市总体规划和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其他与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调整、修改、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纳入保护规划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体现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管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条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不得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一条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所在保护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对保护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三章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本市历史城区为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和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

  历史风貌区包括民国时期形成的商埠地、铁西工业区和大东工业区。

  第十三条盛京城规划保护范围是清时期沈阳城外城(八关)以内的区域,位于惠工街、青年大街、南运河、文艺路、万柳塘路、滂江街、北运河、联合路以内。

  盛京城重点保护由“内城、外廓、四塔”组成的“坛城”格局及“井字街”道路格局;保护内城城墙、外城边墙边界景观和八个边门、九个城门及钟鼓楼景观节点;规划控制方城、慈恩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回回营地区的宗教建筑群和回族文化景观;保护古树名木,南运河及万泉公园自然景观;保护小河沿、八王寺、万寿寺路、大什字街等传统地名。

  第十四条满铁附属地规划保护范围是满铁附属地发展的核心区,东至和平大街,西至长大铁路,南至南五马路,北至北七马路。

  满铁附属地重点保护由三条放射状道路和三个广场共同组成的“巴洛克式”城市空间格局;保护东侧和平大街绿化边界景观;保护中山广场、沈阳站景观节点和周围建筑群;保护中山路历史景观轴线;保护方格网道路格局及尺度;保护古树名木,中山公园的自然景观;规划控制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五条商埠地规划保护范围北至哈尔滨路、东至北京街和青年大街、南至南运河、西至和平大街和北七马路。

  商埠地重点保护北市场和商埠地正界的建筑群;保护西塔地区朝鲜族文化景观;保护由经、纬构成的路网布局和南市场“八卦街”道路格局;保护和平广场节点景观;保护市府大路、十一纬路、光荣街三条历史道路及内部支路;保护经、纬的道路命名方式和马路湾等传统地名;保护古树名木,八一公园及周边领事馆的国际化景观。

  第十六条铁西工业区规划保护范围是铁西工业区的核心部分,北至沈山铁路,东至长大铁路,南、西至沈山联络线。

  铁西工业区重点保护南宅北厂的功能布局和方格网道路格局;保护沈阳铸造厂、啤酒厂等厂区部分工业生产空间;保护铁路专用线布局形态;保护古树名木,建设公园的自然景观;规划控制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七条大东工业区规划保护范围是大东工业区的核心部分,包括奉海地区和东塔兵工工业区。奉海地区以奉海站(东站)为中心,东塔兵工工业区以奉天军械厂(黎明)、大亨铁工厂(矿山)等大型兵工业厂区为中心。

  大东工业区重点保护奉海站的端景景观;保护以奉天军械厂、大亨铁工厂为中心的工业生产空间;保护古树名木,大东公园的自然景观;规划控制大东和睦路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内进行建设,不得超过保护规划规定的建筑高度;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当符合建筑风貌保护标准的要求。建筑风貌保护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对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对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风貌、格局影响的评估报告;其建设不得破坏原有城市格局和风貌。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历史城区和历史风貌区传统建筑、胡同、街道、区域的历史名称。确需更改的,地名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慈恩寺、和平广场、铁西工人村、大东和睦路6处历史文化街区。

  第二十二条方城规划保护范围西至西顺城街,北至北顺城路,东至东顺城街,南至南顺城路。

  方城城廓应当保持由旧城城墙遗址、城楼、角楼等所构成的“口”字形轮廓。

  方城应当完整、真实地保持以沈阳故宫为核心的规划布局和建筑风貌,应当严格保护由“井”字街形成的建设格局和风貌,严格控制沈阳故宫和“井”字街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和形态。

  沈阳路、中街路、通天街3条城市景观线的规划保护,应当控制景观线保护规划范围内建筑的高度,保留通天街轴线。

  在方城保护范围内进行改造、建设和修缮活动,不得破坏方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棋盘式街巷胡同格局,不得扩展街巷、胡同。

  第二十三条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并按照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形态、色彩等进行建设;

  (二)按照沈阳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要求,采取沈阳传统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

  (三)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

  (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第五章历史建筑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房管部门负责,建立历史建筑档案,设置保护标志。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不得拆除、改建、扩建。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历史建筑,不能避开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必须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文物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使用、管理、维护、修缮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维护、修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经所有人同意,历史建筑所在区、县(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以支付现金或者产权调换的方式收购,并负责修缮。

  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修缮的,市房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承担的维护、修缮责任。对需要进行抢救性修缮,经告知其所有人仍不修缮的,市房管行政部门可以先行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在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修缮设计方案,取得规划行政部门的许可。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原有建筑格局和形式进行;对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当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擅自调整历史文化街区范围的;

  (三)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扩建、迁建历史建筑的;

  (四)未按照规定和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维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费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各类保护标志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我要发布

用户:  匿名  隐藏地址  设为辩论话题

*搜狗拼音输入法,中文处理专家>>

新闻 网页 博客 音乐 图片 说吧  
央视质疑29岁市长 邓玉娇失踪 朝鲜军事演习 日本兵赎罪
石首网站被黑 篡改温总讲话 夏日减肥秘方 日本瘦脸法
宋美龄牛奶洗澡 中共卧底结局 慈禧不快乐 侵略中国报告



搜狐博客更多>>

·怀念丁聪:我以为那个老头永远不老
·爱历史|年轻时代的毛泽东(组图)
·曾鹏宇|雷人!我在绝对唱响做评委
·爱历史|1977年华国锋视察大庆油田
·韩浩月|批评余秋雨是侮辱中国人?
·荣林|广州珠海桥事件:被推下的是谁
·朱顺忠|如何把贪官关进笼子里
·张原|杭州飙车案中父亲角色的缺失
·蔡天新|奥数本身并不是坏事(图)
·王攀|副县长之女施暴的卫生巾疑虑

热点标签:章子怡 春运 郭德纲 315 明星代言 何智丽 叶永烈 吴敬琏 暴风雪 于丹 陈晓旭 文化 票价 孔子 房价

说 吧更多>>

说 吧 排 行

茶 余 饭 后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