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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给坏人将罚房东”规定被指推卸责任

  陈斌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以及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3月1日《羊城晚报》)

  在巨额罚款的震慑下,广州房东想必都要坐卧不安了,就怕租客干什么坏事。

为了保险,他们恐怕每天还得像密探那样监视租客一举一动,或到房间里搜寻“坏人”的蛛丝马迹。这样一来,房东疲于奔命尚且不说,承租者的私权岂不是随时都被侵犯?

  这让我想起美国的住宅租赁法规,它对租赁双方的权益予以明确,尤其加大对承租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比如,承租者一旦与房东签订合同,房东在征得其同意之前,是无权擅自闯入承租者房间的———尊重私权,社会才有规范与秩序可言。

  回到广州,不可否认确有一些房东在利益驱动下,在明知承租者从事违法经营时,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助纣为虐。但这不是普遍现象,不能因为个别房东利欲熏心,就让所有房东承受额外的义务,必须练就超出常人、识别“坏人”的火眼金睛。

  广州出台这样的法规,并非不会料到舆论的质疑,想必有其苦衷。报道说,广州城中村的房屋租赁鱼龙混杂、杂乱无章,存在重大的安全与治安隐患。在这个背景下,我想,广州有关部门大概也是想通过“重典”震慑那些租房的人:不要为了一些利益,就让你的房屋藏污纳垢。

  殊不知,广州有关方面将原本应由执法部门担当的义务,强加到房东身上,这属于执法错位———租赁者是否干了违法的事,这本该、也只能由执法部门核实,核实后依法惩处,也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

  执法部门只有将城中村的房屋租赁这块被遗忘之地,更有效地纳入管辖范畴,予以更严格地监控,才可能最大限度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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