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水利农机局原局长
受贿16.9万元获刑八年
杨野
本报讯 (记者 杨野) 城口县水利农机局原局长黄毅在任职的三年多时间里,在发包水库枢纽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园林绿化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共计169000元。
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经审理查明,黄毅于2003年4月担任城口县水利农机局局长,2003年11月至2006年10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1999年4月,开县某公司与城口县农机水利电力局(水利农机局前身)签订了城口县羊耳坝水库枢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一直没有得到工程款。2004年12月底的一天,该公司原经理袁某某、副经理一起来到黄毅的办公室,送上10万元现金。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黄毅又收受该公司李某某送的2万元。后来黄毅划了一百万余元的工程款到该公司账上。
2003年11月,经黄毅决定,重庆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城口县羊耳坝水库水土保持和绿化工程。2003年11月的一天,该公司经理刘某来到黄毅办公室,送上1万元。同年12月,刘某再次送上1万元。
2004年年初,该局所属的城口县电力开发公司与刘某达成了联合建设电力公司办公楼、住宅楼等房地产协议。为感谢关照,2004年、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分别送给黄4000元、5000元人民币。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又送上1万元。2006年10月份的一天,黄毅因患胆结石在重庆某医院做手术后返回城口养病,刘某又以探望的名义送去1万元。
主动供述受贿事实
市检察院二分院掌握了黄毅收受贿赂4.9万元后,即展开调查。黄毅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12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黄毅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受贿1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日前,二中院判决黄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受贿款16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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