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
记者 隋胜伟/报道
本报讯 对于家庭暴力,很多受害者往往是敢怒不敢言,长春市妇联统计的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应当引起长春市关注的社会问题。
记者获悉,《长春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5条条例,为保障家庭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推进长春市法制化社会建设提供了保障。条例中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经成为长春市一个应该引起重视的社会问题。据长春市妇联统计,2004-2008年长春市家庭暴力案件943件,妇联部门接待的信访问题中家庭暴力问题一直居首位。
家庭暴力报警
纳入“110”出警范围
条例中指出,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次出台的条例,不仅明确了公安机关的保障作用,而且还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
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
单位要对其教育或处分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有贡献的将被表彰
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自从条例实施以后,不仅是清官,就是平民百姓都可以参与制止家庭暴力了。条例中明确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家庭暴力行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设庇护场所
为受害人提供救助
条例中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
单位和个人将受处分
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社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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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及家庭成员有明确定义
什么是家庭暴力?条例中做了明确的定义。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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