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公安局处长会议精神、按照部局《关于交警系统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通知》要求,1月4日,吉林省交警总队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全省交警系统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
一、明确目标,务求实效
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和警种特点,把规范执法、保障交通安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为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目标,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上下大力气,务求取得实效。
(一)推进规范执法。重点解决执法态度、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投诉明显减少;侦破一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妥处一批交通事故重信重访案件,信访案件明显减少;民警做群众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在树立执法形象、化解社会矛盾、密切警民关系上取得新突破。
(二)保障交通安全。重点是对重点单位、重点群体普遍进行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集中排查整治一批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春运交通安全工作,积极为群众出行特别是农民工往返提供良好的交通环境。
(三)促进警民和谐。重点是为群众办一批实事、好事,推出一批交通管理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涌现出一批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要把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与深化执法教育培训、做好春运交通安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总结近年来爱民实践活动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抓好载体,探索创新形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爱民实践活动。要明确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走访的对象、数量,提高走访质量,杜绝形式主义。
(一)要广泛开展走访。重点围绕六个方面,一是组织走访驾驶人,在农村重点走访货车、拖拉机、摩托车驾驶人,在城市重点走访客运、出租车、校车驾驶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对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走访交通违法当事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机动车车主以及驾驶人,倾听对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和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走访交通事故受害人员,了解他们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四是走访客货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出现的困难,了解企业的交通需求;五是走访用工单位和劳务市场,了解外出务工人员特别是从事道路运输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了解农民工集中往返时间、行驶线路和承接客运企业等情况。六是走访慰问因公牺牲、受伤的交通民警家庭和生活困难的基层民警家庭,了解生活情况,解决实际困难。
(二)要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途径,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重点加强对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农村驾驶人及农民工、中小学校的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面对面地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宣传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和安全常识,提高群众自觉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向运输企业宣讲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三)要排查整治隐患。重点排查客运、危化品运输安全隐患和春运干线公路安全隐患,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最大限度地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积极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要征求意见建议。把开展走访与警营开放相结合,不断深化和扩展“警营开放日”,通过警民恳谈、社会评议等形式,及时了解群众对执勤执法、窗口服务、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意见和诉求,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研究改进工作。
(五)要研究服务措施。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服务群众、服务企业的措施,积极为群众出行安全、企业生产经营和运输提供便利服务;推行在大型企业、社区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
三、精心组织,落实措施
要制定完善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要坚持领导带头,加强工作指导。要明确职责任务,掌握工作要求,督促工作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协调。总队成立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设在政治处。各地也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要确定工作重点,坚持边动员、边走访、边实践,确保各项活动部署有效落实。
(二)要加强检查指导。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活动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改进工作。
(三)要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台账,统一样式、统一标准,记录走访情况、意见建议、协调办理等情况,并建立群众意见建议反馈制度。
(四)要加强正面宣传。重点宣传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的实际行动和社会效果,宣传涌现出的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典型事迹,宣传交警系统执法标兵的先进事迹和执法工作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要及时掌握进度。各地要将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开展情况及活动中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上报。每月月底上报当月《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情况统计表》。活动结束后,请各支队于2009年3月31日前将组织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工作总结报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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