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台北3月3日电(记者李凯王妍)台北地方法院3日晚驳回陈水扁提出“撤销羁押”的声请,合议庭考虑陈水扁羁押期限将至,认为仍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裁定陈水扁自3月26日起,再延押2个月。
据台湾媒体报道,按照相关法规,犯最重本刑10年以下之罪的被告,审判中羁押不得超过3个月,若法院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可延长羁押,每次不得超过2个月,延押以3次为限。
但陈水扁被控多项贪污犯行,而且最重本刑为无期徒刑,若法官认为有必要,即可延押,不以3次为限。
陈水扁是2008年12月30日被法院羁押的。
台湾高等法院日前撤销了台北地院驳回陈水扁羁押抗告的裁定,认为台北地院未详细说明羁押理由。案件发回台北地院重新裁定。
台北地院合议庭3日的裁定再次指出,陈水扁等所涉罪责严重,且陈水扁为求自保,一再利用影响力阻碍司法程序进行,企图掩盖或拖延司法诉追。
合议庭表示,依现实情况来看,如果不羁押陈水扁,很难进行后续审判,尤其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即使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的方式也无法取代羁押,因此驳回陈水扁撤销羁押的声请。
合议庭在新闻稿中指出,由于陈水扁羁押期限将届,合议庭认为羁押原因及必要性都没有改变,因此裁定陈水扁自3月26日起延押2个月。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