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04 03:47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在全国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免费,即“两免一补”(免除学费、杂费,对贫困学生补助课本费和寄宿费)的政策,是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保障教育公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重大举措。
但是,一些地方在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民办学校学生不能享受“两免一补”的不平等对待。
农村民办学校的产生,首先是由于公办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地方政府便采取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以帮助政府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近年来,随着公办教育资源不断扩大,学龄儿童逐步减少,继续生存下来的民办学校,有的靠品牌和特色,具有一定的竞争性;还有一些民办学校,满足了外出打工人群“留守儿童”的教育需要。但是由于享受不到“两免一补”的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学生大量外流,有的已经难以为继,陷入困境。
民办学校之所以不能享受“两免一补”,原因在于:一是认为民办学校实行高收费,具有明显的盈利性质。二是认为有些民办学校是不合格学校,政府不应该为它们买单,只有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才能享受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3条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享有同等法律地位。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但是目前民办学校却不能与公办学校一样享受“两免一补”政策的补贴,致使民办学校生源流失严重,办学经费、教师教学积极性都受到了很大影响。
享受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是每一个学生的平等权利,不能因为学生就读不同的学校而分彼此。按人头计算和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具有明显的普惠性质,义务教育阶段的每一个学生都有权享受。学校有公办民办之分,而学生却不应该有此区别。国家的惠民政策,应该惠及社会的各个层面。我国的《义务教育法》,鼓励民间力量创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学校。正是由于政府的倡导,一批热心教育的人才积极兴办民办学校。实施“两免一补”政策的相关规定,也没有把民办学校排除在外。
为此建议,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让“两免一补”政策惠及民办学校学生。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中符合条件的学生,应纳入“两免一补”政策的资助范围。民办学校学生在接受政府资助的同时,按照培养成本,应向就读学校交纳一定费用。所交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林 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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