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洋)3月3日,《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全省率先出台的市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监管部门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委托监管、非现场监管和市场准入四种工作方式开展工作,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和协调相关部门处置由借款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
《暂行办法》对监管工作所涉及的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处理、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监管工作的管理与保障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辽宁银监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能,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暂行办法》还规定由市级监管部门选定小额贷款公司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并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借助保险机构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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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项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