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4日电(记者姜帆)记者4日从江苏省盐城市政府了解到,7名政府官员因对2月20日发生在盐城市区的自来水污染事件负责而受到处分。
据悉,盐都区政府、盐城市环保局、盐城市建设局因在环保工作中组织领导和监管不力,被责成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盐都区环保局局长桂永跃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被免去局长职务;分管副局长周京先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盐都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武炳光、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徐寿凯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盐城汇津水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费同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盐都区龙冈镇镇长周学东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龙冈镇分管安全、环保等工作的副镇长侍志才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2月20日上午,由于给市区供水的城西水厂、越河水厂受到挥发酚类化合物污染,盐城市区发生大范围断水,至少有20万居民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响,事件发生后60小时后,盐城市区供水才恢复正常水平。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盐城市已决定在3月底前拆除水源地周边所有化工企业。同时,他们还将加快水源和供水基础设施,强化饮用水安全监督长效机制和技术保障工作。
事件发生后,盐城市委市政府即作出表态:一旦确定责任,一定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目前,盐城市执纪执法部门仍在对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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