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4日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4日宣布,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原股东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
经查,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融”)于2007年1月16日与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国力”)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从广西国力受让并委托其代持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或公司)股份12708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78%,但中海融未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且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广西国力至今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证所称,两企业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上证所决定对深圳市中海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广西国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证所将抄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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