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贪官钟步明受审 称“我只是保管这些钱”
钟步明,海口市琼山区城管局原局长。
蒋乾根,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违章 (案件)处理室主任。
两个人都是53岁,生日只相隔17天,检察机关指控的所有案件,这两个同龄人也密切地关联在一起。
3月4日上午,钟步明、蒋乾根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在海口琼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钟步明被指控涉嫌5宗贪污、1宗受贿,共侵吞公款18.6万元,收受他人财物9.8万元;蒋乾根被控侵吞公款3.8万元,收受他人财物3万元。
上午8点多,多辆城管车辆停在法院门口。城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到场旁听,琼山区法院能容纳300人的大审判庭几乎座无虚席。
1 虚构违建拆除经费套取报销款
琼山区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26日,蒋乾根根据钟步明的授意,以拆除环湖路、新大洲大道简易棚、铁皮屋的名义,虚构林某、梁某等九人的《拆除违章建(构)筑物经费统计表》,虚报拆除违章建(构)筑物面积13700平方米,费用3.2万元。2005年1月7日,钟步明把虚构的统计表交给琼山区有关领导审批后,最终领取报销款3.2万元用于个人春节花销。
2005年4月,钟步明又交代蒋乾根以拆除违章建(构)筑物的名义,开具3.2万元的发票到区政府办报销经费使用。尔后,蒋乾根按钟步明的授意,交给钟步明1.5万元用于其个人旅游花销,余下的1.7万元由蒋乾根保管,作为整治费用。
2005年12月的一天,琼山区环综办副主任林某(另案处理)到区城管局办公室,以领导要用钱为由,交代钟步明、蒋乾根以拆除环湖路违建简易屋的名义,开具8万元的发票套取现金。蒋乾根和他人商量好后,打印出一份拆除位于环湖路西段北侧的简易屋共8000平方米、拆除经费人民币8万元的假协议书。再由他人到海口市地税局开具一张建筑专用发票,而后交给城管局财务报账,从该局账户支付8万元转入他人账户。蒋乾根最终拿到6万元,根据钟步明的交待,从中付给林某4万元,给钟步明1.6万元,余下4000元归蒋乾根个人使用。
2 将赞助款变为自己 “家用”
2006年初,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朱某,委托朋友卢某负责处理该公司位于凤翔路北侧、茅台酒店西侧6幢别墅拆除事项。卢某找到海口市规划局琼山分局局长吴某商量该项目的拆除申报工作。吴某借口经费困难,向卢某提出要赞助费。卢某同意从拆除清运费和奖励款中拿出一半作为赞助费。
2006年1月,海口市规划局琼山分局向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该公司自行拆除6幢别墅。琼山分局将该拆除点上报后,被列入海口市违法建筑第十批申报拆除点。
在拆除该别墅项目中,卢某也向吴某和蒋乾根等人承诺,同意拿出拆除清运费和奖励款的一半作为赞助费。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拆除6幢别墅后,琼山区环综办、琼山区城管局和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方签订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及有关费用问题的协议书,同意给予补贴款和奖励款共267840元。2007年2月,琼山区城管局将该款转入巨富公司账户。随后卢某将12.6万元付给蒋乾根作为赞助费。根据钟步明的授意,这笔钱中,2万元给了海口市规划局琼山分局局长吴某(规划局将该钱用于单位职工春节补助),钟步明得到7万元,蒋乾根得2.6万元。案发后,钟步明家属己退赃70715元。
3 勾结他人签假协议骗拆迁款
2007年1月份,钟步明交代蒋乾根以拆除丁村路违建简易棚的名义,给开票人1000元好处费,虚开一张2.5万元的发票用于报销。蒋乾根便找到梁某,给他一份拆简易棚的假协议书,并带梁某到地税府城办税大厅,用梁某的身份证开具了一张金额2.5万元的税务发票。琼山区城管执法大队将拆除经费转入梁某账户后,梁某取出2.4万元交给蒋乾根。钟步明将其中的2.1万元用于个人花销,余下3000元归蒋乾根个人使用。同年2月,钟步明、蒋乾根又如法炮制,从琼山区城管局套现3.7万元,两人分别分得3.2万元和5000元。
4 利用职权向当事人索要好处费
2007年3月的一天,钟步明交代蒋乾根把龙凤大酒店选为拆除点,向海口市环综办申报。当时龙凤大酒店的副楼、附加铁皮室及酒店主楼的门、窗已拆除,主楼墙体也正准备拆除。蒋乾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把好事实关和实地进行面积丈量的情况下,沿酒店外围走一回,随意估算龙凤大酒店拆除面积为4650平方米,上报海口市城管局、环境综合整治办和海口市政府批准,同意列入海口市违章建筑第十四批申报拆除点,并办理验收付款等有关的审批手续。在办理龙凤大酒店拆除补贴工作中,钟步明向负责拆除龙凤大酒店的庄某索要10万元,并要求给蒋乾根3万元。庄某为了得到拆除补贴款和奖励款,便答应下来。
同年11月,琼山区城管局按协议将拆除补贴款和奖励款共27.9万元转入庄某的账户。庄某随后交给钟步明9.8万元作为好处费,给蒋乾根3万元作为好处费。案发后,蒋乾根亲属已退赃3万元。
庭审直击
被指控“合伙”贪污拆迁款
两被告当庭“拆台”
琼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步明、蒋乾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拆迁款和侵吞赞助款,在办理违章建筑物拆除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钟步明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8.6万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万元;蒋乾根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3.8万元,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万元。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钟步明的所作所为大部分均授意蒋乾根去操作。但是在法庭上,钟步明对于以上指控均全部予以否认,而蒋乾根几乎承认全部指控,只对数额提出异议,并承认曾带钱给钟步明,但钟步明也不承认。
但在最初向检察院的交代中,钟步明曾经承认了犯罪事实。鉴于此,检察官首先发问:“侦查人员是否存在诱供和逼供?”“没有”,对于自己的全盘否认,钟步明归结于自己“双规”时身体不舒服,“当时我腰椎间盘突出,身体不舒服,脑袋转不过来。”
检察机关指控,在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除别墅一案中,钟步明将7万元据为己有。钟步明辩称,因为单位没有保险柜、没有出纳员,他作为领导有权保管这笔款项,只是保管而已,但都作为考察费用。而对于其中一笔上万元的款项,钟步明辩称是用于买酒应酬,解决遗留问题。
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钟步明称:我任职期间,一直以国家的利益为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况且身为国家的工作人员,国家给我的工资我已经很知足了,没有必要再去搞小动作。收到的那些钱都不是当作自己的花销,纯属公用了。
检方指出,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用于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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