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政府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主要形式之一,成就很大,但也有不少失误案例。
民盟中央认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面临的难题是:责任主体难以认定;责任大小难以界定;责任主体无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追究主体缺位和管辖权不及;追究方式的选择难以统一和规范。
对此民盟中央在提案中建议:
一、建立有相互制约关系部门之间的追究制度,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是最重要的追究主体。政府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多级双层委托代理链中的“关键人”,既是全体公民委托的投资管理人,又是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企业生产的业主,既处于“被追究者”又处于“追究者”的主导地位。针对此种情况,应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加强审计监督,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投资监管体系。同时,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可提出质问的建议、意见或请求,加大新闻和公众监督的力度。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明确项目从立项、申报、审批、决策、监管等各环节的责任范围和对责任主体的追究方式。 对责任范围的认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二是没有尽职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咨询、设计、监理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根据责任的大小,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最高可给以永久禁止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并辅之以相应的经济罚款。
对于审批、管理、监督等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以行政处罚为主;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网记者姚晓晨整理)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