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董正通讯员窦娟)因与押款车发生纠纷,一女子擅上押款车,被制止后受伤,遂要求振远护卫中心及司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昨日上午,通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最终顺利调解结案,振远护卫中心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共计200元。
原告张女士诉称,2008年9月6日,其在通州翠屏北里一楼盘底商吃饭时,自行车被振远护卫中心一辆押款车撞倒,导致自行车车灯损坏。她找司机说理时,司机将自行车扔到路边。“气愤之下,我拉开押款车的车门,坐在驾驶座上。司机一把将我从车上拽下,使我受伤。此时一保安持枪从副驾处下来,用枪口指着我。”
对此,振远护卫中心代理人辩称,当时押款车正在执行任务,拐弯时不慎将张女士的自行车碰倒。因不知她到底有何目的,我方人员持枪对其进行正当警戒,但是枪口朝天。经调解,最终张女士同意振远护卫中心赔偿医药费及合理误工费共计200元,并由被告振远护卫中心承担本案费用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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