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5日讯记者杨傲多为了确保用于地震灾区重建的资金和物资能够全部用于灾区和灾民、最快最好地推进灾后重建,“通过立法或颁布政策,明令禁止一系列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被挪用的行为”,全国政协委员施杰认为。
施杰认为,当前,抗震救灾已进入到全面启动灾后重建工作的关键阶段,灾后重建工作既事关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更关系到灾区今后的发展和安全。能否确保全部重建资金安全地用在灾后重建这个“刀刃”上,关系着灾后重建的进度、质量和效益,关系着灾后重建这项举世关注的大工程能否经得起群众的评说和历史的检验。
就目前来看,抗震救灾资金的运行总体上是安全的、良好的,但仍然存在资金被挪用的个别现象。为了严防灾后重建专项资金被挪用,施杰建议明令禁止以下行为: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行政和办公经费及补贴行政开支;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兴建政府办公大楼和其他楼堂馆所;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作为各类招待费用开支;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购买各种公务用车;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补发拖欠干部职工工资以及发放与抗震救灾无关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补贴及其他福利;私自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购买与灾区、灾民无关的各类物资;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临时社会救济;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支付拆迁费、土地置换补偿费等费用;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挪用于开发建设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将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建设各类政绩工程、形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