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宁夏)中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自治区高级法院民二庭原副庭长徐福荣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自治区高级法院原民二庭副庭长徐福荣,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丁某某与昊都公司委托合同(收购)纠纷案中,玩忽职守,致使575.7万元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徐福荣案是中宁县检察院历经8个多月的艰苦初查、立案侦查和认真审查起诉的大案要案。庭审过程中,中宁县检察院组织各科室干警、邀请中卫两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工作人员旁听。(宁夏日报报业集团于洋潘国铭) (来源:新华网宁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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