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6日讯记者杨傲多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屡禁不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对策。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告诉记者。
刘白驹建议将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列为犯罪。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改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信息牟利罪”,把“传播淫秽物品罪”改为“传播淫秽物品、信息罪”。单独设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罪”。另外,刑法应增加一条关于“淫秽电子信息”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