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因受贿罪被判刑的不少,相比之下,那些判行贿罪的咋那么少?”
“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
一些老百姓迷糊了,对此,来自反贪一线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桂华代表站出来直言:“那是因为我国立法对行贿罪处罚偏轻!”
她准备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提高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刑罚幅度的议案,建议对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罪的处罚不应与受贿犯罪悬殊过大。
立法对行贿罪太“宽容” 行贿行为是受贿犯罪产生的一大根源,介绍贿赂行为的存在也是导致行贿、受贿犯罪不断产生的不可轻视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立法却对行贿和介绍贿赂犯罪处罚偏轻。”孙桂华以行贿罪为例对记者分析说,行贿情节严重的或者因行贿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1979年刑法规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说明对行贿犯罪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但现行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第二个罪刑单位中却规定“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降低了5年刑期。
对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1979年刑法规定“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无论是主刑与附加刑之间还是主刑的刑种之间均毫无选择余地,但现行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第三个罪刑单位中却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样的规定说明,对符合此规定的行贿犯罪不仅可以在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这两个刑种之间进行选择判处,而且刑期的选择是由低到高进行。”孙桂华还认为,“可以并处”的规定失去了“并处没收财产”规定的“应当性”、“强制性”,使有的行贿犯罪逃避了“没收财产”的处罚。
介绍贿赂罪危害可不小 在孙桂华看来,介绍贿赂罪的行为积极性及实际危害不亚于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是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它是一种积极的行为。
“既可以按照索贿者的意思为其寻找索贿对象,实现索贿者谋取私利的目的,也可以接受行贿人的请托为其寻找、沟通受贿对象实现行贿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因此,对介绍贿赂犯罪准确、严厉地打击,可以有效降低行贿、受贿犯罪的发案率。”孙桂华表示。
行贿类似教唆理应重罚 对于行贿罪应该“宽容”的观点,曾有人提出行贿者多是“被逼无奈”,同样也是“受害者”,法律“宽容”也属正常。
对此,孙桂华坚决反对:“行贿和介绍贿赂是积极追求的行为,类似于教唆他人犯罪,应从重处罚,并处以罚金刑。”
然而,立法却对行贿和介绍贿赂犯罪处罚偏轻,且越来越轻,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她建议,提高行贿罪刑罚幅度,并处以罚金刑。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同步起刑,也可适用罚金刑。
本报北京3月6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