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6日讯记者朱磊环境污染案件谁该站出来维护公众权益?公共场所乱收费谁来主张权利?两会期间,民革中央的一份提案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立法对公益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量的公益案件因为缺乏提起诉讼的适当主体而未能纳入诉讼审判的范畴,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益。
”为此,民革中央通过建议,应当尽快修改法律,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在该制度中,确立检察院的诉讼主体地位,以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提案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公益性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可以找到大量例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者的作用和职能,保护国有资产,捍卫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提案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一项基本原则: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提案认为,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诉的案件类型。建立民事公诉人制度,通过考核等程序,确立民事诉讼公诉人的资格制度,凡被赋予民事公诉人资格的检察官,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独立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在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中参与诉讼,支持诉讼,监督诉讼的公正办理。
提案最后指出,“通过公益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检察机关会发现很多涉及社会公共政策、公共管理以及公共立法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本着通过一案、解决一片的原则,积极提出检察建议,以促进行政管理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