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温州3月7日电 (记者袁爽通讯员邵露露)女儿瓯江溺水身亡,父母亲悲痛不已,可谁知父母把失去女儿的悲痛之情撒在了报案人身上,提出巨额赔款的要求,到底报案人是不是应该为自己的“亲眼所见”买单?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向报案人提出索赔的索赔案。
2008年4月20日晚10时41分,一龙湾籍男子范某在江滨西路木材市场江岸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有一女子跳江。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在江边提取了遗物手提包一只,内有一安徽籍女子翟某的身份证。次日,该女子父亲翟某某闻讯赶至温州,并与报案人范某取得联系,范某称其与翟某认识,当晚10时翟某饮酒后要求范某开车带其至瓯江边吹风,后在范某回车上取伞过程中,翟某自己翻越栏杆跳入江中,因天黑下雨施救未果,范某便立即报警。同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下游江中打捞上一女尸,经翟某某辨认及法医尸检,确认死者为翟某,系入水后死亡,肝血乙醇含量115mg/100ml。公安机关认为无证据显示有他杀嫌疑,未予刑事立案。
翟某父母遂以范某为被告诉至本院,称其女与范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范某承诺开车送翟某至江边,双方又构成运输合同关系,故范某应对翟某人身安全负责,其在雨夜及翟某醉酒的情况下仍开车载翟某至具有危险性的江边,造成翟某坠江后死亡,范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计22万余元。
范某辩称其与翟某认识仅二十余天,并非男女朋友;翟某死亡并非在乘车期间,不构成承运人责任;江边有栏杆不具有危险性,翟某系成年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其在被告取伞过程中自己翻越栏杆跳江,被告欲阻止也来不及,欲施救而江中已不见人影,便立即报警,故被告已尽到注意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开庭审理,双方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庭后,经办法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使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在确认被告对原告之女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被告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并当庭兑现,原告自愿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就此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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