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女职员“高息吸存” 储户交350万元 收到假凭证后持“存单”取款遭拒绝
起诉讨要损失 “私存”巨款难取出告银行败诉
本报讯 (记者李奎) 北京银行燕园支行一原业务员因“高息吸存”获刑后,作为该案受害者的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索赔200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以该存款并非银行正常储蓄业务及黄先生自身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一中院终审已维持了该判决结果。
据了解,黄先生决定对此案提出申诉。
原告说法
持“存单”取钱遭到拒绝
2005年5月,黄先生通过在北京银行燕园支行工作的女职员骆霄(已判刑)处得知,该行正在办理内部高息存款业务。
后黄先生来到北京银行燕园支行,通过银行业务窗口将350万元交给骆霄。骆霄将一张盖有银行印章的“存款凭证”交给黄先生。
存款到期后,当黄先生拿着该“存单”取款时,遭到银行拒绝。
黄先生认为,北京银行燕园支行应对骆霄偷盖业务公章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黄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对其中的200万元(其中本金130万和利息70万)予以支付。
被告说法
钱并未交到银行账户
北京银行燕园支行辩称,该行并未向黄先生提供过存款凭条,也无手续。黄先生把钱交给了女职员骆霄手中,并未交纳到银行的自有账户内。
银行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储蓄关系,这只是骆霄的个人犯罪行为,应按照刑事判决书执行,由骆霄承担责任。
此外,黄先生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私自将该款项交给骆霄,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
海淀法院认为,黄先生的350万元并未进入北京银行燕园支行的自有账户,而是由骆霄非法吸收该笔存款后,被同案犯尚志(已判刑)据为己有。
因此,黄先生和北京银行燕园支行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骆霄在自制的收据上偷盖银行业务公章实施犯罪的行为,与银行对公章的管理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认定该支行参与此事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此外,骆霄向黄先生出具的收条,并非银行的正规存款凭证,而且其中约定的承诺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标准。在此情况下,黄先生为获取高额回报,仍将款项交给骆霄,其行为本身即存在主观过错。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黄先生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尚有事实未能查清,比如北京银行燕园支行是否对员工有拉存款的业务要求等。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北京银行燕园支行主管人员在公安部门的询问中,承认该行存在准许骆霄在内的职员拉存款并根据业绩给予奖励的现象,但并没有让员工以高额回报利息的方式吸收存款。
法院认为,北京银行燕园支行在鼓励员工吸收存款过程中并未准许员工违规操作,而且管理上并不存在失职之处,故终审驳回了黄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新闻背景
银行职员“高息吸存”获刑
2004年9月到2005年1月间,尚志编造地铁有工程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并可以给付30%利息的谎言,先后与张某等签订借款协议,骗取1739万元。
2005年1月至6月间,尚志骗取北京银行女职员骆霄的信任。骆霄编造银行吸收内部职工大额存款给付高额利息的谎言,并自制收据、偷盖银行业务公章,以此非法吸收黄某等人存款2870万元。
2007年3月,尚志被北京市一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骆霄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7年。
尚志被判追缴4084万余元,按比例发还给被害人,骆霄对其中的2840万元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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