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3月10日电 (记者王志伟)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日前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疾病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意见》规定,要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各地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
《意见》将白内障复明、脑瘫、孤独症、智障和听力残疾儿童康复、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治疗、装配普及型假肢、增长素缺乏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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