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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机制亟须完善(图)

  时下网络监督已然成为最“炙手可热”的词汇。有媒体把去年称之为“网络监督年”,从最初的“周久耕高价烟”到最最近的“躲猫猫事件调查”,网络监督着实让上至高官、下至百姓都领略到了它的“厉害”。倘若对网络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与合理的规范定定位,可能会漠视甚或抵制来自网络的声音,也可能会导致过于回应失去监督本身的应有之义。
从法律上来说,网络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形式,,糅合了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监督的特点。与国家机关的监督相比,网络监督虽然也具有“权力”的属性,参与主体广泛,监督方式多样,,然而却是一种非正式的“软监督”,无法直接启动法律程序,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形之下,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监督则则是“硬监督”,具有特定的主体和权限,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会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虽然网络监督现在似乎发挥着巨大甚至是越来来越大的作用,但其在这一机制中承担的主要是补充性的角色。因此,网络监督后下一步该怎么办?网络监督如何与国家正式监督体制进行行有效衔接?也就成为“网络监督热”回归理性后的积极思考了。

  ———编者的话

  网络监督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机制亟须完善
嘉嘉/画

  蒋熙辉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近日在接受媒体访问时,对目前的网络监督赞赏有加。她说:“现在,网民的监督很厉害。最近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就是一个例证,如果没有网民监督,我们可能不会这么快地知道事情的真相。应该说,网络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对腐败的预防具有重要的作用。”

  的确,从“躲猫猫”事件真相披露的全部过程来看,推动这一事件真相最终水落石出的真正力量是来自民间网民的不懈努力。正是网民们无孔不入的窥探能力、自发的监督意识以及无穷的智慧,引发了全民的关注并最终导致司法的深入干预,还了事实一个真相。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人们在深切感悟之余,更需要思考如何建设司法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机制。处于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怎样推进司法民主,怎样提升司法公信力,怎样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可能的公平正义?这些都成为“网络监督热”后的理性思考。

  公民知情权是公共参与的前提,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十七大对民主政治建设提出的根本要求。扩大知情权,赋予公民更为广阔的公共参与空间,这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趋势和方向。在“躲猫猫”事件调查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公众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渠道表达参与的积极性,显示自身对公共事件的关注;我们欣喜地看到云南省领导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关注,并身体力行地组织调查委员会,使公共参与更为有序;我们欣喜地看到中央领导迅速地对社情民意做出反应,迅速地解决和化解矛盾纠纷,让公共参与更为有效地推动司法、推动公共事件的解决。

  扩大公民有序参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我们当下需要做的是,让每一个人真正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来,在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体会应当有的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和公民责任,把公民社会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西塞罗如是说。时下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在推行。司法为民应当是最高宗旨,人民至上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司法民主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动力,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途径。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12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之后的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要求我们当前推动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统一。因此,衡量司法改革的标准应当是改革能否解决既往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是否为了人民,是否反映民意,能否惠及人民。

  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监督司法,这是必由之路。要让人民更多地了解司法,参与司法,不仅要让人民知道实体的结论,而且要让人民知道程序并参与到程序中来,形成实体性的结论。程序正义往往影响乃至决定实体的公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司法权对自我进行约束和限制,更要求公民参与意识、参与行为如同阳光一样令滥用的权力无处容身。

  同时还要让人民监督司法。公民权利意识正在觉醒和兴起,越来越多的公民在利用网络等媒体表达参与的积极性。要形成人民监督司法的正向激励,也就是说,让人民监督司法有效果。比如,“躲猫猫”事件真相的浮现,“假虎照”、“天价烟”的处理。正是重复性的“条件反射”,才能激发公民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积极性。

  此外还需创造并完善有序的参与司法机制。公共参与要从无序和低效向有序和高效率转化,这需要制度塑造和促成。无序的公共参与表达的多是混乱的情绪,不能形成集中的民意诉求,而且极易因为种种因素激化矛盾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有序的公共参与则与之相反,能整合公众诉求,集成社情民意,获得一定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正向反馈。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好的机制。当前,要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创设吸纳网络民意、引入网络监督司法的机制。历史上,我们曾经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便民的引入公众参与的好制度。诉讼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除依法不能公开事项之外,要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比如,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听取对司法工作的意见;不定期就公众关注的司法事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一律允许旁听,在条件许可时还要通过网络公布判决书,供社会查阅和监督。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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