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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官员法官学者共同把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条例实施十月亮点外尚存三点模糊(图)

视点特稿

  本报记者 杜晓

  自称看了十几年各种各样的财务报告、能看懂世界上所有财务报告的海归分析师吴君亮,在拿到深圳市政府财政预算报告后却称“看不懂”。他很怀疑,“不是专业人士的一般人能看懂吗?”

  自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吴君亮和他的几个同事一直在做一件和自己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向多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部门年度财政预算报告。

  但他的申请过程并不如意,他坦言,很希望能有机会向专家学者请教一些令他困惑的问题。


  3月9日,吴君亮如愿来到北京,参加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召开的“信息公开与透明政府建设”国际学术研讨会。在这里,他不仅见到了国内行政法学界的顶尖学者,还遇到了法律实务部门的官员。在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他的语气明显比之前轻快了许多,用他的话说,是因为“心里更有数一些了”。

  成绩问题并存

  申请者感叹“曲折前进”

  吴君亮的申请过程可用“曲折前进”来形容。从2008年5月条例实施开始,他和助手向15个政府部门发出了申请,包括财政部、卫生部、教育部、科技部等。他还选了15个比较大的城市提出申请。“差不多每个部门都给了我们非常客气的回复,这个比例约占90%。”吴君亮说,“这充分说明,政府部门在积极回应老百姓的要求。”

  但“反复申请”对吴君亮来说也是家常便饭。“拒绝我们的理由有很多,如果第一次用了一个理由,第二次就会找别的理由。我们最多的一次是向一个部门发了9次申请。”吴君亮说。

  值得欣慰的是,如今,吴君亮已经拿到了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2008年5月,我们向深圳市财政局申请市级预算,市财政局把预算草案发给了我们。其他几个部门也基本上给了我们想要的东西,虽然不是很完备。”

  事实上,深圳市政府向吴君亮公开的2008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可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拐点”,深圳市政府也由此被评价为“全国首个向普通公民公开预算报告的政府部门”。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治协调司的青锋司长在会上表示:“这个制度的实施还不到一年,要非常准确地评估还有一定的困难,数据什么的还没有报上来。当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实施情况总体看还是可以的。”他用一个现象证明了自己的观点:现在,如果说想查一个市级地方政府的情况,只要到网上去,大部分都能够查到。有一次他想查石家庄市的情况,就在网上点击,网站出来之后,所有的部门都可以查到。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应松年对此也表示赞同:“信息公开是我们走向民主法治的重要里程碑,我们可以说是刚刚迈开步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关的成绩,我们也会发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之后再逐步地完善,这是很正常的。”

  而对于一些政府部门为什么不愿意公开信息,吴君亮也曾经仔细琢磨过。他对记者说,他揣测,大概有这样几个原因:第一是习惯思维,政府公开预算,这样的事情原来都没有,工作人员可能会想,我们办好事就可以了,这个东西给你干什么呢?另外一个可能是政府部门担心,这些东西公开了会不会有问题,他们也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此外,一些资料政府部门可能也没有准备好。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曾在北京、上海等数个地方进行调研,调研成果部分印证了吴君亮的猜测。王敬波发现,条例的实施存在几大问题:各地发展不平衡;信息公开的范围不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被简化;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是“两个制度、两批人马”;公开手段过于强调纸质化;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待进一步拓展。

  一致感受

  条例尚存三大模糊点

  在所有与会专家中,给吴君亮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副院长沈岿。“沈教授对于条例模糊性的分析与我在申请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可以说是"不谋而合"。”吴君亮说。

  “目前,不少个人都在尝试着运用这样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条例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整个过程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政府做了很多的努力,但同时我们也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一些法律上的解释难题。”沈岿说。

  沈岿向与会者阐述了条例存在的三大模糊点:

  首先是“模糊的例外边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可是,例外的边界究竟在哪里?比如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隐私等,这些都是很含糊的词,实践中容易面临法律解释方面的难题。

  第二是“模糊的适用对象”。条例里明确规定适用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就很模糊。事实上,行政法学界就一直在争论,这个组织是否包括大学?比方说,大学生申请教学楼建设的信息能不能公开?

  申请者资格也有模糊性。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者要有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才能申请。而且,在国务院办公厅的实施意见里特别提出,如果没有特殊需要,行政机关是可以有权利不公开的。

  对于沈岿提出的条例模糊性问题,另一位与会律师徐建国也是深有同感。

  去年5月1日,徐建国用特快专递去函,向湖北省某地交通局申请告知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的标准和办理程序,违规处罚的程序和处罚标准,罚没资金的收支情况等政府信息。5月3日,该交通局签收了申请书信函后迟迟不给答复。无奈之下,徐建国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我是因为一个很偶然的原因打这场官司的,但我在实践中仍深深地感到,申请人的资格如何确定,信息公开的界限又在哪里,这一系列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这也关乎到条例的实施。”徐建国对记者说。

  诉讼渐多

  粗疏规定困扰司法审查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相关诉讼也多了起来。在会上,真正让吴君亮感觉“心里有一些数了”的发言,是法官所言。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确遇到了很大挑战。因为在对信息公开和对知情权的诠释方面,很重要的一项是有没有一个司法的救济。条例给法院提供的可依照的规定不多,只有半款,也就是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很多具体操作的依据非常缺乏。另外在实体制度方面,条例的很多规定比较粗疏,这些都给具体实施司法审查带来了一定的难处。”作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项目的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坦言,对于条例他也感到“模糊”。

  李广宇说,目前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存在的问题包括:受案范围的问题,这涉及到法院“口子开多大,门槛有多高”;还有原告资格问题,即什么样的人能够到法院提起诉讼,启动司法审查的程序;最后是告谁的问题,焦点集中在供水供电供气等事业单位能不能作为被告,“我们的意见倾向于可以作被告,但还有一些意见是把这个取消”。

  “总的来看,在条例实施的近10个月的时间里,并没有出现之前某些人担心的"诉讼爆炸"的局面。尽管问题不少,但毕竟行政和司法实践都迈开了步伐。我觉得和国外相比,我们10个月的步伐已经不能算小,只要继续向前迈进,一定会有一个好的发展。”李广宇总结道。

  与会的另一位法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振清说:“我觉得在信息公开、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个问题上,一种意识正逐渐深入人心。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司法机关要不要信息公开?坦率地说,我一直致力于审判信息公开。过去一些老百姓要了解审判信息是非常困难的,而现在我们开发的各种软件,让老百姓最便利地得到一些信息。这种意识的升华在某种意义上说,比政府公开的一些信息还要重要。”

  王振清透露说,条例实施以来,在北京地区,法院见到的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例有10多起。他对此作了一个总结:

  从案件涉及的领域来看,大多为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领域;

  从案件类型上看,既有要求政府机关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也有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从案件的处理上看,有的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的,裁定不予受理,也有的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之后,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从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信息的理由上看,有的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有的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总体而言,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属于比较新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和处理中,目前的态度相对还是比较审慎的。”王振清说,“随着条例实施时间的延长,此类案件会呈上升的趋势,涉及的领域也会越来越广,其中有很多问题的确值得研究。”

  吴君亮告诉记者,一段时间以来,他心里一直有一个困惑,如果政府部门不愿意公开信息,我们应该怎么办?“听了两位法官的话之后,我了解到有关方面和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已经在展开周密的思考了。我觉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进程是值得期待的。”

  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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