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便民犹如渡船和桥梁,有助于当事人到达公正的彼岸。
司法便民举措就是法院恪尽社会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具体体现。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意识,确保感情上亲民是实现司法便民的根本保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的司法便民举措反映了社情民意的要求,体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精神。
游伟
司法便民是执法为民思想的体现 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必须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切实做到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在审判工作中,自觉落实便民之举,更是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
1、司法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涵之一就是执法为民,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就是要贯彻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途径。这是由我国的政体和国体所决定的,司法权是国家政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司法的过程是为人民服务的过程,是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过程。而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它要求我们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改善司法形象,通过裁判和调解活动把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
2、司法便民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便民和司法公正并不矛盾,案件当事人到法院来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得到公正的裁判。中国是一个有着“非讼”传统的国家,通常来说群众不会轻易涉讼。许多案件当事人正在经历着的很可能是其有生以来的第一次诉讼。对于如何诉讼、如何才能得到公正的裁判,许多群众是陌生和没有经验的。所以,对大多数群众而言,尤其是对涉及民生的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的便捷是十分重要的,这可以使其方便地了解诉讼知识,充分贴切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及时有效地举证,用较小的成本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由此可见,司法便民犹如渡船和桥梁,有助于当事人到达公正的彼岸。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需要强调司法便民。
中共中央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强调人与人之间要和谐相处,人民法院的各项职能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在诉讼过程中,审判者、诉讼者之间同样要强调和谐。一方面,诉讼本身是一个解决矛盾纠纷、消除不和谐因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司法便民措施,营造和谐宽松的氛围,有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司法便民措施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人的尊重,尊重是和谐的前提,司法机关对人的尊重可以避免审诉对抗,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从而把主要精力集中到为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上来。
落实司法便民的具体措施 1、以人为本,营造亲民便民的诉讼环境。
一是加强诉讼引导和功能设施建设。我们在法院公众大厅设立诉讼引导员,设置法庭分布图和标牌指引,引导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开庭通知书和传票背面印制法院附近区域交通图,并提示交通路线和停车地点,以免当事人、律师因交通堵塞、寻找停车地点等影响准时开庭;二是设置审判大楼无障碍设施,配备轮椅等代步工具,方便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士参加诉讼、旁听庭审;三是营造文明舒适的诉讼环境。坚持提前半小时开门,为前来立案、信访、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休息等候场所和茶水饮用设施,避免他们在外受炎夏、寒冷和风雨之苦。此外,还制订《安检工作规范》,坚持文明安检;在法院公众大厅设置案件审理信息公示、查询设施,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屏幕、多媒体触摸屏等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四是推行电子卷宗归档,方便公众查询。不仅缩短了归档等候时间,还节约了申请查阅、等候调卷的时间。
2、方便立案,加强审前指导和调解。
设立“一站式”服务立案大厅,从立案到缴费,从送达到诉讼保全、证据保全,从电话联络到材料复印,立案大厅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一条龙”服务。对于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当事人“立等可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同时,从立案起就加强诉讼指导,向当事人免费发放诉讼指南、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举证期间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帮助当事人避免和降低诉讼风险,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立案窗口还有专人解答当事人法律咨询,对所缺材料和手续一次性全部告知当事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还及时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调解,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切实减轻当事人讼累。
3、做好信访工作,方便群众申诉。
立案信访部门坚持来信三日回复制度,认真落实院、庭长和审判长信访接待制度,初步形成了专职人员接访与院、庭长接访相结合,临时接访与预约接访相结合,来人接访、来信接访与电话接访、网上信访相结合的信访接待制度,进一步提高了信访接待的实际效果。同时,将申诉工作和信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申诉案件流程管理,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实施与辖区法院联合处理信访和申诉矛盾的制度,进一步畅通了信访和申诉渠道。院庭长亲自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加强审理过程中的释明工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帮助当事人从事实上、法律上理解法院的裁判结果,使他们赢得清清楚楚,输得明明白白,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据统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向上级法院投诉率”分别是0.9%、0.3%和0.16%。
4、关心弱势群体,依法开展司法救助活动。
对于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外地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严重影响当事人生活、生产的案件,开辟立、审、执绿色通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依法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于老弱病残当事人,采用巡回办案、上门开庭、上门接访方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完成的举证工作,法院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免、缓收诉讼费,确保困难群众打官司的权利。
5、坚持审判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一是坚持公开审判。对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制度,除法律规定外,一审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宣判,二审案件凡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当事人聘请律师的,都实行开庭审理。对案件审理实行全程监控,落实审限延长告知当事人制度,确保其知情权;二是全面落实公民旁听案件庭审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凡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持有效身份证件即可旁听庭审。三年来,共有99376人次到我院旁听庭审;三是探索裁判文书改革,提升裁判文书的亲和力,既充分说理论证,又通俗易懂,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在裁判文书上随附法律条文;四是搭建审判公开信息化平台。在法院的因特网站上设置诉讼指南、一周开庭、法院公告、案件查询、裁判文书选登等便民栏目,便于访问者从网上直接了解诉讼进展情况。
6、努力破解“执行难”,保障债权人利益。
依法运用执行督办、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执行听证等措施,尽力提高执行清偿率。加强执行协作机制,完善执行协作网络,先后建立了京津沪渝等十大城市中级法院执行协作机制和沪深两地中级法院执行协作机制,缩短执行时间,降低执行成本。同时,倡导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对财产线索即知即查,不放过每一个执行的机会。
司法便民是司法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但它也不是万能的,倡导司法便民要注意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司法便民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就是提供司法服务的过程,但这个过程是以严肃执法为前提和保障的。司法便民同样如此,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功能,切实担负起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职责,给群众更多的方便;另一方面,又不能为了单纯地追求司法便民而撇开法律规定,司法便民必须建立在不妨碍法律严肃性的基础上。这样才能将严肃执法与司法便民统一于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过程中;二是处理好方便当事人和方便人民群众的关系。衡量我们司法便民举措的实效标准是“人民满意度”。从司法为民的角度来说,人民满意与当事人满意是有区别的,不能仅为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当事人服务,而忽视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在价值上是有取舍的。但从司法便民的的角度来说,司法便民就是要让前来诉讼的当事人满意,方便当事人就是方便人民群众,两者是基本一致的;三是处理好司法中立与司法便民之间的关系。司法中立意味着司法是具有被动性的,不能侵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诉讼权利,这是司法工作的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应该被动、消极地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当事人。司法便民举措就是法院恪尽社会责任、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具体体现。当然,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还是司法中立,只是通过主动服务、方便群众来弥补当事人之间的能力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有助于实现动态平衡和法律上的平等。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