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中,21岁的湖南姑娘成了植物人。法院判车主和司机赔偿50多万元,可这两人都消失不见了。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姑娘的家人真是一筹莫展。
“类似这样的案例,我见过很多。据我调查,我国目前植物人已达百万之众,每年更是以十万人的数量递增。”湖南团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虽然静悄悄地躺在病床上,但是我们却不能将他们遗忘,反而要更加关注、保护他们。
为什么植物人需要法律保护呢?秦希燕代表给予了法律思维的解释:植物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能力、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很明显,植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我国法律却没有对植物人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就拿这个21岁不幸的姑娘来说,她的父母知道她在银行有存款,但因找不到她的银行卡、不知道卡号,无法帮她取出存款用于治疗。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参照精神病人的规定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难免有法官造法之嫌。
秦希燕代表在走访了多个有植物人的家庭后发现,植物人需要昂贵费用保证各种营养来维持其生命状态;面对巨额的医疗费用,许多家属对患者失去了信心,对其康复失去了耐心,从而将他们遗弃于医院。更有甚者,不惜以犯罪手段结束植物人的生命。植物人是一群特殊的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给予特别的保护。
据记者了解,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只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却没有规定植物人的监护人。并且第十九条只规定了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没有规定植物人的宣告制度。
这次两会期间,秦希燕代表提交的议案之一就是“关于修改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议案”。
应为法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植物人的行为能力进行明确规定。”秦希燕代表熟练地解读着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这条只规定了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植物人等因病而丧失意识活动和行为能力的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却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也困扰着法官。因此,秦希燕代表建议将植物人等因病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公民增加至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立法应明确植物人的监护人 明确“植物人”的监护人的法律意义是什么?秦希燕代表说,一旦一个自然人变成了植物人,谁是这个植物人的监护人?离婚的植物人谁来监护?无父无母的植物人又由谁来监护?这一连串的问题就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植物人的监护人。在秦希燕代表看来,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有人对其进行监护的,他们是被监护人,而植物人却没有被纳入监护的范围。他建议修改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确定植物人的监护人,将植物人直接纳入监护对象。
另外,法律还应该确定植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秦希燕代表说,应该修改民法通则第十九条为: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植物人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植物人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应根据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社会保障机制应惠及植物人 “对植物人的监护,往往时间长,经济压力大,任务重。亲情迫使他们的家人不舍得放弃"他"(她)的生命,这是人性使然。”秦希燕代表坦言,面对沉重的经济负担,一个小康家庭很快就会变得一贫如洗、负债累累;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哪怕是卖牛卖羊、砸锅卖铁,也无法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社会保障机制对植物人进行保障。
秦希燕代表建议,应该建立社会保障机制、建立植物人基金会,将植物人等重大伤残纳入医疗救助范畴;政府、社会建立专门的福利医院等救治、护理机构;建立健全监督机构来对植物人的监护进行监督。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