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考试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我国每年参加国家各种考试的人数近4000万人。但是,这个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考试法。来自上海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兆安等提出议案,建议从速制定国家考试法。
张兆安认为,随着考试种类和数量的增多,其管理过程和操作程序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如考试作弊呈规模化、集团化、信息化;考前复习市场混乱,既有参与出题老师亲自辅导的,也有打着出题者旗号欺骗的,而且收费混乱;从考务主管部门来看,有考题出错的,有试卷遗失的,更有试题提前泄密的。此外,在作弊认定处罚、面试成绩确定等一些具体操作程序及标准上,争议也较大。而且,涉及教育考试的诉讼越来越多,处理起来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一些方面在法律上存在空白点。原有的一些部门规章,显然已“力不从心”,其权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溯及力均受到质疑。“考试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学习工作,也已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千家万户所关心的大事。将考试的社会功能导入健康有序发展的范畴,纳入国家法制化的轨道是全社会的期盼。”
出现这种状况,关键的一点就是没有一项应当包含指导、规范、调节国家各类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即国家考试法这部“母法”。张兆安建议,制定全国性关于考试的权威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时机已经来临,应从速制定国家考试法。他们认为,教育部和有关部委已经在各种考务工作实践中得到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成熟的做法,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和经验为国家考试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相关的理论界、法律界已经提出了大量关于考试立法的研究、探索成果,这些成果为国家考试法的制定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人们希望制定国家考试法用来指导、解决许多当前涉考工作中的问题,规范考试的程序和内容,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用法律来伸张正义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突破一些滞后制度、机制的瓶颈,明确国家考试的法律地位,最终建立起国家考试制度的威信。
张兆安等建议,依法治考的内容应包括:考试职权法定,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依照考试法办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法律监督,特别要加强监督、规范考试组织者和出题人的行为;要保障应考人的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有法律救济途径。
本报北京3月11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