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水”死灰复燃 危害堪比“三聚氰氨”事件
中高档餐饮场所“自制饮料” 死灰复燃的“三精水”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3月6日,国家卫生部在《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及工作重点及要求》中明确指出:重点打击餐饮场所鲜榨果汁等饮料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而一些专家也对餐饮场所自制饮料“花生浆只有几粒花生,一个苹果要榨4扎苹果汁,其色香味全靠各种添加剂勾兑”的现象进行了抨击。
多种添加剂勾兑出的豆浆、花生浆、核桃浆、果汁等“三精水”自制饮料在中高档餐饮场所泛滥成灾,其危害堪比“三聚氰氨”事件。
当豆浆、果汁、花生浆、核桃浆等各种看似诱人的“自制饮料”端上餐桌时,有多少消费者能看清它的真面目?记者在连续地跟踪调查后发现,大部分自制饮料实为兑入了十余种添加剂而炮制的“杂交产品”,其实质与“三精水”饮料无异,而中高档餐饮场所目前更是成为了“三精水”自制饮料的避风港和重灾区。
喝“自制饮料”象喝添加剂
在记者暗访的一些中、高档酒楼中,几乎每家都在推销各种打着“天然”、“健康”、“营养”旗号的自制饮料。“他们喝到的只是一种口味,根本没有什么果实成分,说白了,就象喝的都是添加剂。”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使用添加剂勾兑自制饮料早就是行业里“公开的秘密”。
记者在暗访中发现:在成都市府河、西南等各大食品批发市场,制作果汁、花生浆、核桃浆的各种添加剂随处可见。但细看配料,则令人吃惊。例如:在一种制作花生奶的添加剂外包装上,记者看到,其配料为:白砂糖、葡萄糖、植物末、水分保持剂、酪蛋白酸钠、乳化剂、抗结剂、安赛蜜、黄原胶、食用香精、食用色素等,但惟独没有花生。而在一桶制作橙汁的添加剂外包装上,记者看到,其配料为:砂糖、香精、食用胶、诱惑红、柠檬黄、酸味剂、柠檬酸钠、已二稀酸铀钾等,但惟独没有“橙”字。
即便这样,卖添加剂的老板仍然很自信的说:“放心吧,制作出来口味绝对跟真的一模一样,很多大酒楼、大火锅店都是在我这里拿的货!”
5斤添加剂制出60斤鲜榨饮料
3月10日,记者借故潜入到某酒楼的自制饮料操作间,只见一位年轻女工正在榨汁操作。她从一桶没有任何标签的塑料瓶中,倒出白色的液体加入搅拌机,又从三盒粉末中,用汤匙挖出少许粉末加入,加水后搅拌,再洒上一些花生渣,一扎花生浆就完成了。榨出的花生浆,香味扑鼻,色泽诱人,如果不是亲眼所见,一般消费者根本不会想到——自己高价买来的“花生浆”,原来竟是十多种添加剂和水兑制而成的“三精水”饮料,而花生,少得可怜。
不仅是花生浆,目前在许多中高档酒楼中流行的豆浆、核桃浆、果汁等自制饮料,其操作手法如出一辙。
据了解,一包重约5斤的添加剂,售价仅为10多元,但却可以制出50~60斤“自制饮料”。而记者在某中档酒楼提供的一份自制饮品价目表上看到:豆浆28元/扎、花生浆48元/扎、核桃浆68元/扎、雪梨汁88元/扎、木瓜汁98元/扎……其利润可想而知。
“黑作坊造”流入中、高档酒楼
据了解,除了用添加剂勾兑外,还有一部分中、高档酒楼的“自制饮料”是外面一些既不卫生、又不合法的小作坊的产品。他们将豆浆、花生浆、核桃浆、果汁等做好后送到各大酒楼,由服务员以酒楼的名义高价推销给客人。
但记者在暗访中发现,这些小作坊往往藏身在一些城郊结合带,其加工场地简陋不堪。而那些低价招来的小工操作随意性很大,在使用添加剂上更是肆无忌惮,致使不少“自制饮料”存在大肠菌群超标、霉菌及细菌总数超标等问题,消费者中毒事件屡见不鲜。
四川食品工业协会专家认为,这些自制饮料没有国家的“QS”认证,又缺乏执法部门的监管,加之滥用添加剂等随意行为,导致中高档酒楼的自制饮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它们属于典型的“非安全食品”,消费者应该主动予以抵制。据《天府早报》
◆各方说法
工商部门:生产任何一种饮料,都必须持有生产该饮料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各种手续,目前,没有一家酒楼、火锅店取得允许生产饮料的生产许可证。酒店、火锅店自己生产制造饮料,完全是一种无照经营,属于查处、取缔对象。
质监部门:目前全省没有一家酒楼的自制饮料通过了“QS”认证,其生产、销售均属于无证行为,产品质量更是无从保障。消费者一旦在餐饮场所遇到无“QS”标志的饮料时,可随时举报,而执法部门也将对这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卫生部门:其实国家对各种饮料的生产工艺和检测都有严格的标准。所有餐饮场所不是饮料生产企业,所以不根本具备生产制作饮料设备和技术。而且卫生条件也达不到标准。很多自制饮料大多为小作坊生产,安全和卫生均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和监督。提醒市民应该谨慎对待。
律师:既然餐饮场所的自制饮料早就被纳入到QS认证体系,而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也再次明确了“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是违法”。而且再好的餐饮场所也不具备专业生产制造饮料的相关技术和卫生条件,也超出了其法定的经营范围,其自制各种自制饮料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再加之以次充好,则更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和损害。遇此情况,消费者可向相关执法部门举报,对其进行查处。若要索赔,则应注意保存和收集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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