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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公务员精神”制约“折腾”行为

  重资历、重学历、重关系的传统标准致使“能力本位”的精神意义大于制度意义;“制度硬伤”致使“公务员精神”的落实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个别官员爱“瞎折腾”反映出我国公务员的能力素质现状与“公务员精神”所预期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造成差距的原因,来自于理念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大会上,对公务员的要求概括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四个方面,并将其提升至“公务员精神”的高度,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公务员队伍要求的严格性与《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队伍要求的强制性的统一,也充分体现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

  笔者认为,突破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的瓶颈,有赖于将“公务员精神”建设贯穿其中。

  “公务员精神”建设与公务员的能力素质建设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伦理学的意义上看,公务员作为一个社会的特殊群体,有其自身的价值体系。所谓价值体系是指为追求什么价值和怎样追求价值根据的内在价值原则系统。价值体系是由一系列价值原则构成的,包括目的原则、手段原则、规则原则和制约原则等一系列价值原则的协调化、系统化。价值体系被外化为“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这二者具有一致性,且是“表”与“里”的关系。在整个公务员价值体系中,“公务员精神”应视为公务员队伍的“目的价值”,而公务员的能力素质则是实现这一目的价值的“手段价值”。

  目前的能力素质现状与“公务员精神”预期目标尚存差距

  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与公务员的能力素质建设(尤其是核心能力素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然而,公务员目前的能力素质现状与“公务员精神”所预期实现的目标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一,“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要求公务员时时处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位置上,坚持以自己的全部工作为国建功、为民造福。但是,有些公共部门和公务员个人却从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担心行政决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损于本部门与领导的权威及形象,回避对决策后果的跟踪反馈。

  其二,“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要求公务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并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可是,一方面,公务员队伍中的虚夸之风仍然存在,如在个别领导干部中存在的“折腾”行为即是一种体现;另一方面,公务员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缺乏对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学习,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欠缺灵活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仅如此,公务员对他人(如同事)的创新性意见的认同程度也不高,部分行政部门中存在抑制创新能力的氛围。

  其三,“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是要求公务员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努力在同一行政部门内部和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展开充分的协调与合作。然而,有调查数据显示,公务员对“注重团队协作,增强组织凝聚力”不太重视。

  其四,“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要求公务员对党和国家的事业极端负责,在处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树立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行政部门中“必须办的事情慢慢办,有关系的事情加快办,可办可不办的事情看心情办”的现象。

精神理念和制度原因造成差距

  上述客观存在的差距并非无本之木,其产生既有精神理念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

  在精神理念成因方面,问题主要出在由“官本位”衍生出的“关系本位”和以“学而优则仕”为导向的“学历本位”上。在制度成因方面,首先,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不能充分显现能力且职位设置相对狭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务员的个性发展;其次,传统的用人标准使公务员中的有才之士难以脱颖而出,重资历、重学历、重关系的传统标准致使“能力本位”的精神意义大于制度意义;再次,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契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在执行中容易致使公务员个人的能力素质状况不能真实地被反映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住了“金子的光芒”;最后,培训内容的设计安排可能无法满足公务员个性化的要求,缺乏对公务员能力的多维开发,使培训这一开发公务员能力素质的基本途径在成效上大打拆扣。这一切“制度硬伤”致使“公务员精神”的落实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将“公务员精神”建设创新性贯穿于能力建设中

  综上所述,理念和制度上的种种因素已成为制约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的瓶颈,同时也是培育和弘扬“公务员精神”的最大障碍,我们认为,突破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的瓶颈有赖于将“公务员精神”建设贯穿于能力建设其中,并针对以上症结进行一系列创新。

  第一,在公务员能力指标的设计上,应注重精神理念与指标体系相结合。在设计公务员能力指标体系时,应将相应的“公务员精神”与公务员能力指标相契合,并将“公务员精神”贯彻于指标之内,把各项能力指标建立在“公务员精神”的基础之上,实现“公务员精神”建设与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相互促进,使二者表里一致。

  第二,在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的内容中,应注重将“公务员精神”目标落实到公务员能力素质上。要按照“公务员精神”发展的需要确认能力范围,并将“公务员精神”目标对个人能力要求落实到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中,既使广大公务员提高个人能力素质得以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固化下来,又能在制度层面使公务员的能力素质和公务员应有的精神有机结合。

  第三,我国公务员中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别,有不同层级与类别之分,因而在公务员个体能力素质的具体要求与则重点上都是有所不同的。但无论何类、何层级的公务员在“公务员精神”的要求上却是一致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务员能力素质的建设中,一方面要贯彻“公务员精神”实质不走样,另一方又要针对公务员不同职位和级别,提出具体的“公务员精神”规范。

  第四,在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的推进上,应注重“公务员精神”目标导向与能力素质过程控制相结合。在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中,应始终坚持将“公务员精神”作目标导向,用“公务员精神”牵引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使公务员的各项能力素质都能统一到“公务员精神”上来。同时,始终注重能力素质建设的过程控制,及时收集建设过程中异动信息,加强过程分析,对偏离建设目标的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及时消灭可能危及能力素质建设的苗头。这既能使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的方向十分明确,又能极大地减少建设的过程成本,使其始终平稳推进。

  第五,在公务员能力素质建设的措施上,应注重将“精神”软约束溶化于“制度”硬制约之中。在价值体系中,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功能还是有区别的,目的价值在整个价值体系中具有统摄的功能,它主要通过观念、认识等“软件”方面发挥作用;而手段价值却具有实然性,它是显现价值的手段与途径,主要通过规则、制度等“硬件”方面发挥作用。虽然公务员能力素质属于手段价值范畴,其建设措施当然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引领下,立足于管理规则与管理制度的建设,但同时亦应注重“公务员精神”的教育,将“公务员精神”贯穿于建章立制始终,目的是使公务员能力素质从“自为”层面升华到“自觉”层面,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作者分别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公共管理系博士生)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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