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下乡敲定政府补贴一成
●5万元以上每辆补5000元
●轿车出局 微客轻货入围
本报讯 (记者刘俊)原定于3月全面拉开帷幕的“汽车下乡”终于敲定。昨日,记者从财政部官网获悉,2009年3月1日起全国启动实施汽车下乡工作,到今年12月31截止,而同期实施的摩托车下乡则到2013年1月31日截止。
汽车下乡并未包括轿车。方案表示,目前纳入补贴范围的汽车下乡产品包括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微型客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据解释,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的载货汽车;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以下的载客汽车。此外,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购买补贴范围的汽车摩托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15个工作日发放
昨日公布的方案表示,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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