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生耿亚倩记者马朝丽)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正式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并规定今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或保修期内发生了质量问题,可直接到投诉管理机构进行投诉。
投诉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投诉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合同的约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中心设在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负责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规定,投诉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组织2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一般质量缺陷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限期处理。双方争议较大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可组织专家论证。需要进行检测、验算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设计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处理方案;需要加固的,加固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不执行投诉管理机构处理意见、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