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打人乡干部初审被判15年
昆明市富民县款庄乡林业站职工殷小清,酒后因琐事与护林员母开祥发生争执和打斗,殷小清用木凳对母开祥头部进行击打,致被害人母开祥抢救无效死亡(本报2008年7月28日报道)。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殷小清犯故意伤害罪,并于2008年12月23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田桂英(被害人之妻)、母正宇(被害人之子)、母正琼(被害人之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小清仅因琐事纠纷,便使用暴力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殷小清有期徒刑15年。但母正琼对法院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一项不服,并表示将上诉。
母正琼一家向法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殷小清赔偿死亡赔偿金50046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但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不属于因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的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母正宇)”、“交通、误工、午餐费(母正琼)”给予支持,共计人民币16079.4元。
庭审前,殷小清的家属曾先后向死者家属支付过共35030元费用,代理审判员屈 艳婷解释,因这笔费用不能确定支付理由,故法院一审没有对这笔钱做界定,而案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依法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只能有1万6千余元。记者采访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解释,整体来说,此案是以刑事判决为主,且被告已向被害人做过赔偿,故酌情从轻处理,因此民事赔偿部分就会弱一些。但也有律师表示,这样的案子,在省外也有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判决。
“杀个人才赔1万多块钱,就好像是杀了只小猫小狗一样!”母正琼不服赔偿判决,表示将于近日上诉。
本报记者 刘木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