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说,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即没有建立在全民信用卡制度上的财产申报后公示和对于瞒报、谎报行为治罪的财产申报法,而只有收入申报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颁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只有7条,其对象为镇、县直各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其中第3条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各项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等和其他合法收入;它对于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行为的处罚也很轻,只规定:“由所在党组织责令其申报、改正,县纪委(监察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与国外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且不说我国的这一收入申报制度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即便是如此简单的制度,也未能得到认真执行。该规定第7条有“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硬性规定,然而,十多年来几乎没有出现对不实者进行处罚的事例。
在一些地方,最终被发现出了严重问题的贪官们年年贪腐,却年年顺利通过收入申报,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不仅发现不了他们的问题,而且每年都在为贪官们提供着“廉洁”的证明。从逻辑上讲,发现不了问题的制度本身一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制约或预防制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它们一定存在着某种抑制作用发挥的机制或阻碍。
问题出在少了一个关键环节:结果的公示。
探究这项制度在当初设计时为何没有考虑到结果公示这一环节的原因,在于一是对干部诚实信用失缺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二是对监督主体(是让民众了解,还是由上级部门掌控)认识不清;三是没有建立全民信用卡制度,由此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藏匿、瞒报的可能性,并削弱了银行的监控作用;四是对收入申报结果公示可能带来的消极面的担心;五是制度设计涉及到制度设计者本身的利益。而由于缺乏关键环节,出现了一个人为设置的盲区,使得干部收入申报成为不透明的和缺失必要环节的暗箱操作制度。如此,长期以来,隐瞒和虚报收入成为这项制度实践的必然结果。于是,一年一度的干部收入申报就成了一种形式或摆设,不再具有发现问题的功能。应该起到预防腐败作用的制度无意中最后成为掩盖或袒护腐败的制度。
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在各国之所以被称为“阳光工程”,就在于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即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权力的设置、权力的操作、权力的制约或监督,以及权力机关及其人员权力行为的施发,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没有不为人知或失去制约的暗角或死角。正是这样,任何“秘密”的设定都是设定了一个暗箱操作的场所,都是不可取的。
考虑目前全民信用卡制度还未建立,在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法出台之前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制度资源,通过增加环节来完善现有的干部收入申报规定。
可以增加四个环节:一是审查调查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至少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可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可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信用记录环节,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四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不如实申报收入”者作出严肃处理,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对于屡教不改者应加重处罚,直至免职。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