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阎志江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日前运用“大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了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和谐。
今年初,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中营村村民刘祥明向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提起诉讼,称其耕种的责任田被林东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煤矿扎佐货场堆放的煤污染,农作物先是减产尔后绝收,周边村民人身健康亦受到危害。
诉请被告立即停止并排除污染侵害,赔偿原告粮田损失3万余元。
环保法庭以往在受理这类案件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对立,调解难度很大。同时,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失依法必须由其举证证明,而这种证据一般需要通过专业鉴定才能得出。加之这类鉴定周期长、成本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环保法庭认为,各地发生的环境污染纠纷,处于第一线的环保局一般都了解,有的还进行过调处,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较为明确。因此,环保法庭在审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原则,并摸索总结出邀请环保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参与法院调解工作、发挥案发地环保局熟悉案件情况优势提高环保审判能力。
这次环保法庭受理案件后,迅速了解了原告的具体损失情况和被告的答辩意见。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到实地勘察现场,环保法庭全面掌握了案情,随即邀请曾调解过此纠纷的修文县环保局共同参加调解。
日前,在修文县环保局、污染所在地龙场镇政府的参与下,环保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正式调解。修文县环保局及修文县龙场镇的领导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反复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历经几个小时的多方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截至2008年的农作物经济损失及土地复垦费共计11800元。被告同时表示尽快修复排污设施,力争做到“零污染”。
据统计,环保法庭成立一年多来,共受理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9件,调解或经调解撤诉的有6件。在已调撤的6起案件中,环保法庭全都邀请行政机关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强化了法院调解与社会调解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