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案例点评
本报记者 周斌
2007年6月12日,雷雯从北京长得祥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购买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付款21500元,祥龙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假一罚十。
6月18日,雷雯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上述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测,该中心将检验标的物送至生产企业查询并核实,结论为:送检的笔记本电脑近期被擅自更改了原装配置而非原装产品,不能享受正常保修服务。
雷雯遂将祥龙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祥龙公司退还已付购物款并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祥龙公司未向雷雯告知产品的真实情况,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祥龙公司应按发票中的承诺履行“假一罚十”的义务,故判决祥龙公司返还雷雯购物款21500元并赔偿雷雯215000元等。
2009年3月13日,本案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中国消费者协会等单位评为2008年《“3·15”案例》之首。
点评
假一罚十判决为何少 “假一罚十”在我们生活中经常能够看到,但是法院真的判罚十倍在司法实践中却少之又少。原因无非有二,一是认为“假一罚十”显失公平,在此前提下设立的合同无效;二是认为“假一罚十”属于商家欺诈行为,刚好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应双倍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之前判决“假一罚十”的案例较少,是一些法官存在误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规定了双倍赔偿,如“罚十”将与消法相抵触。
“消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保底条款,是立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假一罚十"是厂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与消法四十九条并不冲突。”刘俊海3月14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只要商家愿意,甭说"假一罚十",消费者更欢迎"假一罚千",一些消费者就是冲着"假一罚十"买某商家的产品,商家如果无法保证货真价实就不要随意承诺。”
对于显失公平的说法,刘俊海表示,“假一罚十”是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属于合同法中的诺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假一罚十"不属于此”。
“"假一罚十"判决的出现,有利于改变一些商家言行不一的局面,督促商家更多地为消费者着想、对消费者负责。”刘俊海说。